“敌人”非“杀死”不可吗?
作者:btr2006 地方: 上海 发布时间:2006-05-30 10:57:38 已经有64人阅读过
淮海中路
读《新民晚报》总是一件有趣的事。化工厂管道爆裂、小老外当交通协管员或搅拌车倒车撞人等很“社会新闻”的社会新闻自然是卖点,而从记者的行文中观察语言的生态,也同样好玩。
以今天的晚报为例,我的发现是:竟然有那么多的……引号!吃饱饭,我抽时间数了一下。仅以标题为例,在总共288篇文章的标题中,竟有多达60个标题里有引号!(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帮忙复核验证一下)
男青年第6次“揩油”终被捉
杭州3“超女”退出比赛
“爱心车”将接送《狮子王》观众
本市今起严查“毒奶瓶”
商人可以不考虑“穷人”吗?
……
难道,是因为标点也算字数、也有稿费么?可你的稿费一字几钱啊?你又不是连岳。那是因为……?
我回头上了Google,在上海语言文字网找到了1996年6月1日起实施的标点符号用法(国家标准),其中提到引号主要用于标示:
- 行文中直接引用的话
- 需要着重论述的对象
- 具有特殊含义的词语
以此为标准看,揩油属于上海话,可归入具有特殊含义的词语;超女,则是超级女生的缩写,被打上引号应该也是具有特殊含义的词语。爱心车呢?毒奶瓶呢?穷人呢?仔细以此标准观察那些有引号的标题,除了少数引用外,几乎90%的引号都用来“包围”具有特殊含义的词语了。
这便是真正的问题:我们有那么多具有“特殊含义”的词语么?
答案是:对某些人而言,是。或者说,特殊的标准乃是因人而异的。对一个二三十岁的年轻人,超女简直是个司空见惯的词,没半点特殊可言。然而对一个八十岁的老太来说,或许这就有点特殊了。当然,这种特殊性的相对性仅仅适用于新词。对于这些新词,使用引号与否,应该以报纸的受众为依据。(当然,即使如此,超女打引号也实在没有什么必要性)
而对于“毒奶瓶”,那就是另一回事了。这里的毒奶瓶指的是“酚含量严重超标、会破坏肝肾细胞,造成慢性中毒”的有毒的奶瓶。把有毒的奶瓶称为毒奶瓶,其特殊性在哪里呢?唯一可能合理的解释是:将“毒奶瓶”看成类似“毒药”式的构词,带着“毒害人的奶瓶”那样带着主动的意思,有着一些拟人的意味。
新的问题是:当我们以拟人或比喻的方式使用一个词的时候,是否就一定要加上引号呢?祖国“母亲”?――似乎不曾见过这样的用法。空壳学校成主管部门“摇钱树”?――也未必一定需要加吧!结论会不会是:当一个比喻太过司空见惯的时候,引号便不需要呢?
这就引出了也许是最后的问题:当一个比喻是非常特别、极具原创性的时候,是否就一定需要引号呢?在这种情形下,引号会不会反过来削弱比喻的原创性呢?要知道,文字诚然是为了传递一种信息,但未必一定要以直接干脆的方式;婉转曲折如比喻,引号岂不是将隐藏在词语和词语之间的机关拉出来示众,以至于使一句本可意味无穷的话兴味索然呢?
我们不妨来看这句出现在淮海路上的某财经杂志的标题吧:
敌人非杀死不可吗?
按照《新民晚报》的标准,被编辑后的标题大致会是:
“敌人”非“杀死”不可吗?
我打赌,这本杂志的销量一定因此下降至少2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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